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3.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6.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
(五)《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八)《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九)《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取水单位或个人
在松辽委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以及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依法向松辽委提出取水许可审批申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上述第(3)、(4)项规定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按权限报松辽委备案;第(5)项规定的取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始取水前需经松辽委同意。
(二)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授予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
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项目类别
|
水系
|
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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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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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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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城镇生活(万m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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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m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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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江
大
河
|
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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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干流
|
嫩江镇-三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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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地下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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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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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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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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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岔河-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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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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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马河口-三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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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地下水≥2.0)
|
辽河
|
辽河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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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店-清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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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地下水≥2.0)
|
≥8
|
跨省、(自治区)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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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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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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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镇(含)-南瓮河入嫩江河口
|
≥3.0(地下水≥1.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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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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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张瓦店(含)-入松花江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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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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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乌尔科镇(含)-入嫩江河口
|
绰尔河
|
扎旗音德尔镇(含)-入嫩江河口
|
鸭绿江
|
浑 江
|
宽甸下露河-入鸭绿江河口
|
辽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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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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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赤铁路桥-赤通铁路桥
|
≥2.0(地下水≥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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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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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县东明乡(含)-福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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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辽河
|
科左中旗巴颜塔拉(含)-福德店
|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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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额
|
|
包括取地下水
|
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
全 额
|
|
|
察尔森水库及1994年以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
|
全 额
|
|
包括取地下水
|
(2)《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规定的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的黑龙江(含额尔古纳河)、乌苏里江(含松阿察河)、湖布图河、白棱河全部中俄边界河段,图们江、鸭绿江全部中朝边界河段,哈拉哈河全部中蒙边界河段(共二段),兴凯湖、贝尔湖、长白山天池境内侧,绥芬河、克鲁伦河境内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长白山天池禁止取水。
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表(原授权)
项目类别
|
水系
|
河流
|
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
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部门
|
工业与城镇生活(万m3/日)
|
农业(m3/s)
|
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
|
黑龙江
|
黑龙江
(含额尔古纳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松辽委
|
乌苏里江
(含松阿察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白棱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哈拉哈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克鲁伦河
|
境内干流
|
≥4.0
|
≥6.0
|
兴凯湖、贝尔湖
|
境内侧
|
≥4.0
|
≥6.0
|
图们江
|
图们江
|
边界河段
|
≥4.0
|
≥6.0
|
鸭绿江
|
鸭绿江
|
边界河段
|
≥4.0
|
≥6.0
|
绥芬河
|
绥芬河
|
境内干流
|
≥4.0
|
≥6.0
|
瑚布图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八、禁止性要求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6.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7.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8.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9.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10.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份数
|
电子文档
(PDF格式)
|
要求
|
1
|
取水许可审批申请
|
原件
|
2份
|
1份
|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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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20份
|
1份
|
|
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1份
|
|
4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7份
|
1份
|
|
5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1份
|
|
6
|
国际跨界河流和国际边界河流(湖泊)的取水,应提交省级外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1份
|
1份
|
|
7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1份
|
|
8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1份
|
|
(二)延续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份数
|
电子文档
(PDF格式)
|
要求
|
1
|
延续取水申请文件
|
原件
|
1份
|
1份
|
|
2
|
延续取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1份
|
|
3
|
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
|
原件
|
1份
|
1份
|
|
4
|
原取水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1份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 新办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委水资源处 0431-85607292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www.jxytsg.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示范文本
附件二:取水许可申请书
附件三:松辽水利委员会延续取水申请表
附件四: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提纲